北京国卫嘉和医学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全资子公司,负责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日常工作。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章程
(2015年7月19日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QUIPMENT,缩写:CAM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医学装备产、学、研、用工作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学装备工作者,围绕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大局,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和广大医学装备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装备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推广适宜装备技术,促进医学装备产、学、研、用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合理应用;
(二)开展医学装备行业的职业培训,提高医学装备工作者的业务技能和专业水平;
(三)开展市场调研和咨询服务,提供医学装备行业发展趋势报告、市场研究报告及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医学装备学术刊物、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办好中国医学装备网站;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医学装备专业展览;
(六)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本行业和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七)加强与国(境)内外相关社会组织和学术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地区)交流与合作;
(八)制定团体标准;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各级各类部医疗卫生机构;经总政治部批准,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与医学装备行业相关的科研、教学、管理等机构;获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获得登记管理行政部门核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代表应是其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变更代表应向协会书面报告。
(二)从事医学装备应用、管理、研发、生产、经销、维修等工作,并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或不间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托)。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本人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也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托)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查本团体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审查;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